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试行)》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为确保基金会资金管理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筹集
1.本办法所指资金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接收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商社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以及基金会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会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接收各类捐赠的主要渠道。
3.基金会理事应充分发挥作用,为拓展基金会的筹资渠道,增加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贡献力量。
4.学校内各单位可在基金会内设立具有一定启动金额的限定性用途子基金,鼓励筹措非限定性用途的资金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支持。
5.学校教职员工参与筹资活动,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奖励暂行办法》予以一定额度的奖励。
6.基金会聘用非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参与基金会筹资工作,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支付必要的工资报酬。
二、资金的管理
1.学校财务处委派专门的会计与出纳负责基金会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资金的运营和有关税务工作。
2.各类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必须分类分项单独进行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3.基金会资产的收益来源原则上限定于银行利息、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以及购买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
4.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的投资、理财专家,对资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提供意见和建议。
5.基金会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于风险型投资应经过严格的论证并召开理事会研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的用途
1.用于捐赠协议和捐赠人指定的用途。
2.用于改善学校教学与科研设施,包括建筑物建设、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改善等。
3.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奖教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4.其他有利于学校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
5.法律允许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资金的使用
1.限定性资金的使用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并按如下方式提出使用申请:
(1)受益部门、单位或人提出使用申请。
(2)受益人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时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包含本科生、研究生时由资金使用较多的一方负责单位提出使用申请。
(3)受益人为本校教职工时由学校人事处提出使用申请。
(4)受益人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基金会办公室按捐赠协议,报理事长批准后负责办理。
2.非限定性资金使用按照立项的方式申请使用,学校各单位在资金规定的用途范围内均可申请,并按如下方式使用:
(1)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立项申请书。
(2)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审批。
(3)召开理事会审批非限定性资金使用项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但应在下一次理事会备案。
(4)经批准的项目,在公示无异议后,由基金会与使用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责权关系。
(5)按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执行项目。
(6)根据项目类型,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出继续执行、停拨、追责等意见。
(7)项目执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基金会报送总结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3.资金使用额度的审批范围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
1.本办法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2.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