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民间非营利性法人。所有的捐赠收入都须进入基金会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支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秘书处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开设账户,使用专用票据,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基金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或委托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的设立需经理事会同意。所有的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基金会开具国家正式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划入基金会户。
第十二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业务活动支出
(一)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及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限定性基金支出实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制,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备案后,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支出预算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新增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三)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确保按捐赠协议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同时报告捐赠者和理事会进行裁决;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四)每年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支出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经费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管理费用支付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在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支出
基金会筹资费用主要是筹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费用。非限定用途捐赠项目筹资费用,在基金会费用中列支;限定用途捐赠项目筹资费用,原则上由捐赠受益单位支付,或从限定用途的项目捐赠款项中列支。
筹资费用支出在1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设银行账户由基金会财务根据需要提出,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保证基金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基金会财务管理基金会的以下银行账户:
(一)基本存款户。基本存款户是基金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基金会的主要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包括:基金会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此账户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基金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基金会理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户。根据临时需要开设(临时收费账户、国债资金账户等)。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合法、高效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由秘书处提出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对于银行存款,财务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财务可在获得秘书长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运作;对于其他存在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秘书处首先进行该项投资的尽职调查,形成投资预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由理事长签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之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运作资金的划转必须由财务填制资金划转单(大额资金审批单)并附有秘书处的运作论证报告,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签批后,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理事长签字后,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理事会集体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号上。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理事会讨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基金会账户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接受监事监督,确保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和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年7月20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