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各地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其他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四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五条 对于所接受的捐赠,学校结合建设与发展实际,设立了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基础建设、校友服务、专项活动、公益活动等六类捐赠项目,供捐赠人参考选择。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选用直接捐资、捐建、冠名、认捐、赞助等捐赠形式。
第七条 捐赠人可选择在线捐赠、邮局汇款、银行转账或到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直接捐赠等方式进行捐赠。
第八条 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九条 捐赠财物的管理与使用
捐赠项目一经协商达成,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建立捐赠项目专用账户及捐赠实物登记册,进行规范管理。
(一)所有捐赠均由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二)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捐赠人指定用途的基金,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定期向捐赠人报送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三)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组织评选。
(四)对捐赠人捐建(助)的工程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五)对捐赠人捐赠的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由学校相关部门查验、登记备案,并按照学校图书资料、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六)对捐赠人捐助的专项事业(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及文体活动、学术活动、专项活动等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与捐赠人签订协议,详细约定捐助事项。
(七)对捐赠人捐助的服务于校友工作的基金,捐助校友会网站建设、资助校友返校聚会活动、校友帮扶活动等项目由学校校董校友会办公室与捐赠人签订协议,详细约定捐助事项。
(八)对捐赠人针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由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和捐赠人具体协商捐赠使用事项。
第十条 对于所有捐赠善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将会列入记入校史,永久存档,并在教育基金会(校董校友会)网站公布致谢。具体内容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各部门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 对在争取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帮助筹资、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年7月20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